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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孝医保处字〔2022〕第1号)

时间:2023-05-15 18:01 来源: 阅读量: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孝感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医保处字20221

 

当事人:孝感市中心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42000487642010611A1001     

住所或地址: 孝感市广场街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邹永光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3日经报局领导同意正式对你行了立案调查,因举报人上诉孝南区人民法院涉法涉诉,本机关8月30日中止调查。后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中止调查原因已消除,本机关2023年4月6日恢复调查。发现你院实施了如下违法行2021年11月,你院存在涂改、伪造医疗文书以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规行为,虚记患者赵爱平一支注射用重组人TNK组织性纤溶酶原激活剂(5mg/支)费用3688元,2次心电图费用100元,以及胸部和心脏单次多层CT平扫、心脏常规彩超+EF值+TDI.侧颈动脉+椎动脉、锁骨下动脉彩超等检查费用714.5元。以上共涉及医疗费用合计4502.5元,报销医保基金2039.03元,患者自付费用2463.4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孝感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孝感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孝感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湖北诚信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为凭。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2023年5月5日下发《孝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孝医保罚告20221,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由于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对你院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你院改正以上违规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追回医保基金并处罚款责令你院退回违规报销的居民医保基金2039.03元,并处四倍罚款8156.12元。

3.清退个人自付费用。责令你院一个月内清退多收个人自付费用2463.4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保基金缴到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居民医保账户名:孝感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居民医保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东城支行

居民医保账号151700120100010065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罚款十五日内上缴到市财政非税账户:

非税账户名:孝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非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孝天支行

非税账号:181202010903502793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孝感医疗保障局  

20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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