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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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孝医保处字〔2023〕第4号)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55 字体:[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孝昌县人和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8B0BF4J

住所或地址:孝昌县花园镇襄花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冷胜平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正式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单位进行的葡萄糖测定是床边血糖仪+试纸的检测方式,检测中需使用血糖试纸,但实际串换为电脑血糖检测(单价8元/次)收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你单位血糖试纸出库使用数量为95盒,规格50个/盒,共有试纸4750个,只能做4750次血糖检测。你单位实际上传医保系统电脑血糖监测结算费用15365次,多上传医保结算10615次,单价8元/次,虚记费用84920元,报销医保基金76428元,虚记个人自付费用8492元。现已调查终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孝感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孝感市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孝昌县人和康复医院检查情况反馈表、孝感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相关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和病案临时医嘱、血糖试纸(葡萄糖氧化酶法)说明书、出库单和相关医保电子结算数据等证据为证。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于2023年10月23日下发《孝感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孝医保罚告字〔2023〕第4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称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你单位改正以上违法违规行为,1个月上交整改报告,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合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追回医保基金并处罚款。责令你单位退回违规报销的居民医保基金76428元,并处二倍罚款152856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你单位将违法所得资金849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保基金缴到原居民医保基金账户:

居民医保账户名:孝昌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居民医保开户行:农业银行孝昌县洪花路支行

居民医保账号:17-506401040000191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及违法所得缴到:

非税账户名:孝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非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孝天支行

非税账号:181202010903502793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