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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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草案说明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90 字体:[ ]

一、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要求,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全民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孝感政规〔2020〕3号)明确,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险制度。

二、起草过程

市医保局组建起草专班,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借鉴其他市州做法、到县(市、区)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多次与财政、审计等部门沟通会商,明确核心条款内容,形成了《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分别征求了各县(市、区)以及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并履行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制度廉洁性评估等程序。

三、主要内容

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为总则、筹资标准及划拨、待遇支付经办服务、风险管理附则等六章。

(一)总则。孝感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市级统筹、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筹资标准及划拨。工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不再单独缴费。

(三)待遇支付。参保人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1.2万元以后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赔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0.6万元取消年度封顶线。

(四)经办服务。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相关业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为全市大病保险招标主体。

(五)风险管理。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专账专户管理,按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别独立核算。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