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8号)文件规定,我市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形成了《孝感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项目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项目目录》,严格按照《项目目录》所列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内容提供医疗服务。各医疗机构需新增《项目目录》外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上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各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执行价格。
(一)《项目目录》内正式项目价格根据《孝感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9版)》、2019-2023年现行价格标准平移录入。2024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按新的政策执行。
(二)《项目目录》内新增试行项目按照省局下发的试行文件在试行期内备案执行。
(三)市场调节价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定价执行。
(四)《项目目录》内孝感市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包括方法学、说明内容中的加收价格等),各医疗机构不得自定标准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根据需要可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时按照要求向医保、卫健部门提出定价申请。
(五)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项目目录》的“本类说明”、“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执行标准
(一)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政策。
1.鄂价农医〔2015〕169号施行之前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以原批复价格执行。
2.鄂价农医〔2015〕169号施行之后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以备案价格执行。
(二)新建、改建以外的病房床位价格政策。
具体价格标准见《项目目录》。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6号)执行。
五、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国家、省、孝感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医疗机构及时做好《项目目录》数据系统更新维护工作,确保《项目目录》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按程序反馈医保、卫生健康部门,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附件:1.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 录(2023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18号).pdf
2.《孝感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电子版).xlsx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孝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