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问题的
实施办法
孝医保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湖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鄂办文〔2019〕90号)、孝感市委办公室《孝感市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孝办电发〔2019〕32号)精神,切实做好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补缴、退休清算业务经办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补缴、退休清算及待遇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缴、断缴审核原则及方法
有安置单位和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参保身份以所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入退伍时间、医保缴费等相关证明资料为依据,按以下原则和方法审核:
(一)本核算方法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审核断缴、补缴截止期至2019年1月。
(二)按照《意见》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第十三条规定:《军人保险法》(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实施前,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视同缴费年限,不需要补缴;《军人保险法》实施后,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意见》规定补缴。
(三)按照《解释说明之三》第二条规定:《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本人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的待安置期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其中,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的,最长不超过1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退役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本市1997年1月1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指本市1997年1 月1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参保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凡在1997年1月(含)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的士兵,具体计算按照1997年1月至2019年1月的实际缴费月数作为测算基数(经计算为265月),减实际缴费月数核定断缴月数。
凡在1997年1月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缴的士兵,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的退役时间次月至2019年1月为测算基数,减实际缴费月数核定断缴月数。其待安排工作期按照本章节第(二)、(三)条相关规定审核。
二、补缴经办流程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开户建立“XXX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专用户”。此专用户只能办理该辖区内部分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险欠费补缴核定业务,不得生成次月的社保费核定数据和退休清算等业务办理。
(二)符合补缴条件的部分退役士兵向所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医疗保险欠费补缴申请,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由安置地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携带申请人补缴医疗保险欠费相关资料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业务;有安置单位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转移至“XXX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专用户”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完结后转移至原单位。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单位改制或不存在的,按现行政策未参保的先办理参保登记,再在“XXX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专用户”下办理医疗保险欠费补缴手续。补缴完结后,再将其医疗保险关系转至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湖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鄂办文〔2019〕9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辖区内部分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若用人单位有缴费能力的,办理欠款补缴核定后打印《个人补缴单》进行补缴;无缴费能力的,可先将相应时间段的历史欠费回退,再将人员从原单位转入“XXX县(市、区)”+“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专用户”进行补缴。
(四)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及安置地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单据到税务部门缴费。
(五)税务部门足额征缴后,按流程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分账配置。
三、退休清算
有安置单位和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规定(孝感政办发〔2010〕127号)进行清算。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清算的退役士兵,保留原退休清算方式及待遇不再变更。
(一)有安置单位的且安置单位正常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单位形式(统账结合)办理退休清算,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清算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并建立个人账户。
(二)无安置单位的、安置单位改制、安置单位不存在或一直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单建统筹)办理退休清算,按4%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清算缴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不建立个人账户。
孝感市医疗保障局 孝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7月13日